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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曾于2010年7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晨荻,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晓凤,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赌博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孙晨荻、陈晓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起,被告人华某为赚取彩金,利用其在“艾尚体育”“亚美体育”“完美体育”等赌博平台上注册的赌球账号,以微信、支付宝收注的方式,接受陈某、傅某、童某、朱某(均已行政处罚)等赌客在其处参赌并结算赌资,共计收受上述人员赌资人民币285万余元。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华某被民警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其尚未被掌握的为他人在赌球平台押注赌博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朱某、童某、傅某、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赌球平台相关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华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为牟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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