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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丰收佳苑三区;2012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刚,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君健、卢岑,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汪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辩护人朱刚、被告人汪某某及辩护人俞君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汪某(已被判决)经被告人莫某某介绍认识技术人员张某(已被判决),在张某的帮助下搭建“颜如玉”淫秽视频网站后开始运营,并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莫某某参与网站代理招募工作、负责将网站日常遇到的技术问题反馈至张某处理,被告人汪某某负责提供多个支付宝账户用于绑定网站后台收款,获利后二人与汪某、张某按照比例分成。经查,2021年2月初至4月期间,“颜如玉”淫秽视频网站牟利金额人民币9.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莫某某实际获利5,100余元,汪某某实际获利2,200余元。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莫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查起诉过程中,二被告人通过家属分别退缴了个人实际违法所得5100元、2200元,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汪某、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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