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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女,1979年4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区XX镇XX街XX路路口处,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民警陈某、张金某拦下,其拒不配合民警核实身份进行处罚,并欲驾车逃离,后在被拦截时有嘴咬、脚踹民警等行为致民警受伤。期间,其多次高呼“警察打人”,造成20余名群众围观。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金某伤势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21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陈某、张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金某、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验伤通知书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侦破经过及调取的视频资料、人民警察证、人口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的数次供述、签字确认的照片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检查报告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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