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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2刑更251号
罪犯张某,男,1989年10月15日生,XX,河南省罗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7)沪0112刑初2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张某曾于2020年6月30日被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7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2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7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始至2022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陆俊琳
审 判 员 逄淑琴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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