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2刑更242号
罪犯朱某,男,1972年4月15日生,XX,江苏省大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8)沪0115刑初3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两位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一位上诉人当庭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沪01刑终281号刑事裁定,准许一位上诉人撤回上诉;驳回另一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2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7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宜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始至2028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正华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