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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63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XX,初中文化,原系福建省南平市总商会上海商会会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2022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建荣,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翱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冯某某,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XX,大专文化,原系福建省南平市总商会上海商会金融办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洋、宋阳,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 姚 琦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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