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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2刑终573号 (2)
原审被告人魏某对原判认定的事实XXX异议,但上诉辩称其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魏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对魏某判处适当刑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经查,因魏某的行为刺激致被害人吴某动手后双方互殴,魏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魏某的相关辩解,于法XXX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所作判决并XXX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魏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莺姿
书 记 员 李 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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