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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更2号
罪犯陆某1(曾用名:陆某2),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XX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在沪无固定住所。
2022年1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1)沪0104刑初1268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陆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司法工作办公室于2022年8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陆某1的缓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司法工作办公室提出,罪犯陆某1在缓刑考验期间殴打他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被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3日22时许、4月30日18时许,罪犯陆某1在缓刑考验期间,因琐事与同居女友肖某发生争吵,并殴打肖的头面部等处,被淮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被害人肖某的陈述、处警视频等。
本院认为,罪犯陆某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撤销缓刑的书面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沪0104刑初126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陆某1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陆某1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其本次被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康 乐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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