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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XX,文盲,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因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抓获),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明,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1970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XX,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因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抓获),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欣,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晨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田某及辩护人宋明、向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田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临“舟山海鲜直销点”经营小黄鱼的过程中,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促进销量,明知“黄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对人体有害,仍使用“黄粉”溶液对小黄鱼进行浸泡染色。2022年1月13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店铺查获小黄鱼17.205千克、“黄粉”0.23千克、“黄粉”溶液1桶。经检测,上述小黄鱼、“黄粉”及“黄粉”溶液中均检出碱性橙Ⅱ成分。
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田某在上述店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工作情况》《现场笔录》《财物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检验检测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被告人王某、田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田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田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田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王某、田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田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悔罪表现较好,故分别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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