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3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1,男,2001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兵,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2,男,2001年5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汪子琳,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2001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吕倩,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邓某2、胡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应林出庭支持公诉,除辩护人郑璟华外,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邓某1为牟利,伙同被告人邓某2、胡某及陈家胜(另案处理)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走账。期间,被告人张某经陈家胜介绍,亦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走账。经审查,被告人邓某2、胡某、张某银行账户分别走账人民币6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3万余元、52万余元,分别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直接转账20万余元、14万余元、22万余元。另经审查,被告人邓某1银行账户异常流水达1,360余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