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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54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大麻油、吸食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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