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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5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9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1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7月7日出生,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0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4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沪CXXXXX小型汽车由本区XX镇XX超市XX店XX道处(XX公路、XX路东约100米),后由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该车由上址行驶至XX公路XX弄XX号棋牌室。民警接报至该棋牌室将被告人徐某、石某某查获,经对其等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有醉驾嫌疑,后带其二人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均为1.43mg/ml,均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告人徐某、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2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其失去联系,于2022年2月19日到案执行,于2022年5月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陆某的证言,监控录像,车辆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逮捕证,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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