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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8号
被告人郭某1,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2,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崇明区。2020年11月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2020年11月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4日以沪虹检刑诉〔202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1、郭某2、王某、胡某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市疫情管控,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沈文彦
王丹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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