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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14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赖某某将其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出售给“招财猫”赌博网站,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253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并从中获利。
2021年4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支付宝账号,指认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并预缴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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