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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4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1994年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XX,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微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科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95年6月12日出生于XXX,XX,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幼儿园员工,户籍所在地XXX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2号城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季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2月14日以沪铁检刑诉(20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许某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陆 琳
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
人民陪审员 汤列城
书 记 员 韩 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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