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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某(曾用名:卜某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XX,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XX,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XX,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谢某某、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8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施雨、被告人卜某某、谢某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卜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资质申办通行证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盖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章的5张电子《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其中4张加价出售给被告人谢某某,1张加价出售给孙某,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2年5月将上述购得的1张电子通行证交由自己车队驾驶员使用,另3张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刘某,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5月从被告人谢某某处购得上述3张电子通行证,并将其中2张出售给王某、葛某。
2022年5月31日、6月10日、6月14日,被告人卜某某、谢某某、刘某分别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上述被告人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截图、电子通行证截图,证人孙某、王某、葛某的证言,《户籍信息》,被告人卜某某、谢某某、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谢某某、刘某分别结伙,共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卜某某、谢某某、刘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卜某某、谢某某、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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