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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10日以沪松检刑诉〔202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周 轶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书 记 员 赖凌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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