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573号 (2)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五、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钱某某、孟某、张某某、曾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退缴的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黄某某、钱某某、孟某、张某某、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金淑琴
人民陪审员 刘伟伟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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