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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345号 (2)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钱款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严亦贾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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