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6刑初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上海市静安区。2018年12月21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上海市静安区。2021年3月2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2017年4月18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静,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王某及辩护人洪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三人合谋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非法牟利。赵某和曾某找到位于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作为赌博场所,后由曾某出面跟房东签署租房合同,由被告人王某支付房租人民币1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姚某通过王某从上家处获得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并出资购买电脑主机等赌具,负责操盘、配钞、对接上家等赌场经营活动。赵某介绍赌客并参与赌场日常经营,曾某负责打扫卫生等打杂事务,王某则通过微信与姚某、赵某清点赌场账目。四人约定,该赌场从上家处获得返利后,由姚某、王某和赵某、曾某俩俩平分。自2021年12月中旬至案发,有赌客黄某、周某、谢某、窦某、徐某等多人至上址网络百家乐赌场参与赌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