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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98号 (2)
2021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至上址赌场现场查获赌资32,100元及多名赌客,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1月26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在到案之初供述不诚,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王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周某、谢某、窦某、徐某、程某、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网络百家乐、房租收款的截图,房屋租赁合同照片,调查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王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王某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赵某、曾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五、查获的犯罪工具、赃款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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