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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0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艳荣,上海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上海市奉贤区XX中心指派的上海申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实际没有耳机售卖的情况下,在微信上以售卖耳机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46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3500元,后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王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控辩双方提出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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