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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元;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3年11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8年12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4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11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9日以沪奉检刑诉(20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黄翠红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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