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1,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在沪无固定住所。2021年9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1犯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陆某1利用快递公司对寄递违禁品遭举报后,担心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心理,在“淘宝”、“拼多多”APP上频繁购买酒精、打火机等禁止通过快递运输的物品,后通过注册国家邮管局投诉网站账户对寄递该物品的快递公司进行投诉举报,迫使被举报的快递公司主动联系其撤销投诉的方式向被害快递公司勒索所谓“理赔款”。至案发,被告人陆某1以此方式,多次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两家被害单位进行敲诈并利用自己及陆某2、张某、刘某1的支付宝收受赃款,其中从上海XX有限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3,880元,从XX股份有限公司敲诈得款7,678元,其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11,558元。
被告人陆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陆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投诉记录截图,淘宝、拼多多软件账号及购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及转账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慧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梅某、周某、唐某、韩某、刘某2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被害单位提供的报案统计表等电子数据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1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1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以及认定被告人陆某1系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558元发还各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陆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樊丽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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