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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5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晶晶、陈俊洁,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女,1968年7月7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佳民,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洋、被告人盛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晶晶、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沈佳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宁波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宁波C有限公司上海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等公司,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浙江省宁波市、上海松江区、普陀区等地开设门店,以投资聚元集团聚元好车等为名,销售“聚元宝”等理财产品,以年利率8%-15%的高息,通过互联网、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期间,被告人盛某某2016年8月入职XX分公司,担任松江门店业务经理,参与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金额90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2016年7月入职XX分公司,担任松江门店业务经理,参与募集资金2,9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1,100余万元;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盛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孙某、张某1、卫某、朱某、陈某1、郭某、吴某1、陆某、储某、王某、顾某、徐某、蒋某1、蒋某2、钟某、吴某2、陈某2、闵某、罗某、施某、马某1、马某2、陈某3、张某2、林某、陈某4、瞿某、陈某5、庄某、马某3、蒋某3、陈某6的证言,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股权投资协议,债转股协议,代持协议,收款确认书,支付凭证及报案材料,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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