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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58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朱某明知方亚力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朱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陆 伟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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