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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祖某1(曾用名祖某2),女,2000年4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暂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某1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8日,被告人祖某1使用名为“重庆刺青”的“91PORN”网站账号,在该网站论坛发布一篇内含淫秽照片的帖子供不特定群体浏览,点击量达22万余次。经鉴定,上述帖内的2张照片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祖某1于2021年10月2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祖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91PORN”网站论坛帖子截图、执法记录视频及被告人祖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1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祖某1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祖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祖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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