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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市,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谢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路口西北侧人行道上逆向骑行自行车时,因交通违法被民警拦停。处置期间,陈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挥拳击打民警纪某的胸部,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民警纪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供述不诚。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案发地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还认为陈某系初某,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纪某、胥某的证言,证实民警纪某执法过程中被被告人陈某殴打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案发地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违法被民警拦下处置,期间其拒不配合执法,挥拳击打民警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其因对民警处置其交通违法行为不满,故不配合民警执法继而击打民警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证人纪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证人纪某是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彭浦镇派出所的在职民警。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陈某的到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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