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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30号 (2)
7、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
人民陪审员 李颖越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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