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6刑初620号 (2)
被告人牛某某(自报),女,1994年8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杨某、薛某某、齐某某、刘某1、张某、王某某、刘某2、孙某某、王某、牛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杨某、薛某某、齐某某、刘某1、张某、王某某、刘某2、孙某某、王某、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以来,刘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山A有限公司、山东B有限公司、山东C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设立分析部、服务部、客诉中心等部门,招募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通过公司培训或以老带新的方式传授话术,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以解决情感问题为由,相关部门分工合作,骗取他人钱款。具体方式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分析师”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被害人情感问题,许诺服务期限内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情感,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务费的名义骗取钱款;后将被害人诱导至服务部,由服务部团队负责人分配“咨询师”,在“咨询师”仅能提供的在线聊天过程中,由“咨询师”再次以提高挽回率为由,推出公司未实际开展亦无能力开展的三方介入、技术加持、分离小三等升级服务或者以多种理由要求延长服务期限,诱导被害人继续签约付款,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
期间,被告人杨某、刘某2、王某、牛某某在公司分析部担任“分析师”,被告人齐某某、薛某某、张某、孙某某在公司服务部担任“咨询师”,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已查明,被告人杨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齐某某涉案金额10余万元,被告人薛某某涉案金额1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涉案金额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2涉案金额4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涉案金额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金额2万余元,被告人牛某某涉案金额1万余元。
二、2018年7月起,肖某(已被判刑)伙同他人成立山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山东E有限公司、山东F有限公司、山东G有限公司作为D公司分公司。上述公司通过网络推广,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情感问题,并将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获取被害人信任,先由公司员工以分析师名义与被害人接触,以保证实现复合或挽回成功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待被害人付费后,分析师将被害人诱导至D公司咨询部,由咨询师继续以延长服务周期、分离第三方、双向辅导等名义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