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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1,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于广西XX,XX,初中文化,户籍在广西XX自治区。
辩护人张金雨,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2,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XX,XX,初中文化,户籍在广西,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
辩护人赵炫,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某1,男,1990年9月3日出生于广西,,小学文化,户籍在广西。
辩护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某2,男,1985年3月8日出生于广西,,初中文化,户籍在广西,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
辩护人夏文珏,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1,女,1985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初中文化,户籍在广西。
辩护人许倩,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1、韦某2、农某1、农某2、梁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力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1、韦某2、农某1、农某2、梁某1及辩护人张金雨、赵炫、陈健、夏文珏、许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被告人韦某1在广州与翁某(另案处理)相识后,共同从事假冒爱马仕品牌皮具的生产、销售业务。为非法牟利,2018年韦某1与被告人韦某2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共同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皮具,并且平分收益。嗣后,两人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XX乡XX楼屯、天等县XX厂,雇佣被告人农某1、农某2、梁某1等20余某员工非法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皮具。由韦某1、韦某2从翁某处接受订单并负责工厂的生产经营。梁某1负责接收、清点翁某提供的皮料、五金配件等物品,以及记账、质量检验等工作。农某1、农某2为生产小组组长,负责带领组内员工对已经剪裁、打磨好的皮料进行手工缝制、装配五金配件等工作。任职期间,农某1主要负责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的铂金系列皮具,农某2主要负责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的凯莉系列皮具。
2021年3月被告人韦某1因故结束与被告人韦某2的合作,带领被告人农某2及部分工人离开,租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XX路XX号XX楼继续为翁某生产订制的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具。韦某2带领被告人农某1仍留在原工厂内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具。被告人梁某1受翁某委托,根据订单向韦某1、韦某2分派皮料、五金配件、质量检验、统计出货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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