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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98号 (2)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接到报案后,于2020年11月19日决定对上海市黄浦区“SHOPBOY店二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经进一步侦查发现,翁某与被告人韦某1、韦某2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具产品,遂于2021年4月27日在广东、广西等地展开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0余某,查扣大量假冒爱马仕皮具、零配件、防尘袋等物品。其中,公安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XX道XX酒店正后方抓获韦某2及被告人农某1、农某2、梁某1;同时,又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维纳斯水汇抓获韦某1,并从二人经营的工厂内查获大量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具、五金配件、电脑硬盘等物品。
经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鉴定:扣押在案的皮具上,以及在五金配件上所标注的商标,与权利人爱马仕国际依法注册的商标具有相同性,扣押的带有上述商标的货品均为假冒品。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韦某1、韦某2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具,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价值280万余元;被告人农某1参与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具价值140万余元;被告人农某2参与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具价值110万余元;被告人梁某1参与生产假冒爱马仕品牌的皮具价值140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1伙同被告人韦某2、农某1、农某2、梁某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韦某1、韦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农某1、农某2、梁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韦某2、韦某1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农某1、梁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农某2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韦某1、韦某2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韦某1、韦某2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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