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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98号 (4)
一、被告人韦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农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农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梁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朱爱娜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书 记 员 高家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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