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外滩分公司客户45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佳莹,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潘佳莹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公司)原名国太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注册成立,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陈某、实际控制人徐某2(均已判决),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徐某2于2013年2月16日注册成立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晋资产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郭亮。并于2013年9月4日注册成立外滩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楼,负责人沙某,经营范围与中晋资产公司相同,均不包含金融业务。
徐某2自2011年10月起,先后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国太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中晋黄金(上海)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通过在高档商务楼租赁办公场所、冠名“相约星期六”电视节目、投放大型户外广告,以及聘请体育明星潘晓婷当形象代言人等各种方式,公开宣传国太集团公司、中晋系公司和“中晋合伙人”的品牌,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又通过大量招募业务员,许以高额的佣金和员工福利,要求业务员对外推销公司相继推出的“内部借款”“共同资管集合理财计划”“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永久合伙人”“黄金租赁”等多款理财产品,设定活期、定期等不同的投资期限,向社会公众承诺4%-400%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公众以存款方式进行投资。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