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162号 (2)
被告人葛某于2014年7月进入中晋资产公司外滩分公司,担任客户45部业务员、副经理。任职期间,其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借助公司的媒体宣传,并采用口口相传、发布小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公司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和还本付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共同资管集合理财计划》《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申购服务协议》《个人实物黄金租赁协议》等格式合同,以POS机刷卡或转账的方式收取投资款转入上海B有限公司等指定账户,所募集资金统一归徐某2控制和支配使用。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葛某于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向70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截至2016年4月6日,未兑付本金20余人,损失金额1200余万元;获得佣金和补贴总额300余万元。
2016年4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公司外滩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8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某1诉葛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时,发现原被告诉争的理财产品涉及中晋资产公司,因该公司已涉嫌刑事犯罪,该院于2019年1月28日裁定驳回原告徐某1的起诉,并于2019年8月8日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经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20年3月12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020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葛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及出示了徐某2、陈某、朱某、汤某、王某的供述,证人钱某、潘某、季某、徐某1、滕某、刘某、范某、李某、邹某的证词,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中晋资产公司提供的任职公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有关书证,被告人葛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葛某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葛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