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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62号 (3)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愿退赃款,可从宽处理,要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国太集团公司原名国太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注册成立,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陈某、实际控制人徐某2(均已判决),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徐某2于2013年2月16日注册成立中晋资产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郭亮。并于2013年9月4日注册成立外滩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楼,负责人沙某,经营范围与中晋资产公司相同,均不包含金融业务。
徐某2自2011年10月起,先后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国太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中晋黄金(上海)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通过在高档商务楼租赁办公场所、冠名“相约星期六”电视节目、投放大型户外广告,以及聘请体育明星潘晓婷当形象代言人等各种方式,公开宣传国太集团公司、中晋系公司和“中晋合伙人”的品牌,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又通过大量招募业务员,许以高额的佣金和员工福利,要求业务员对外推销公司相继推出的“内部借款”“共同资管集合理财计划”“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永久合伙人”“黄金租赁”等多款理财产品,设定活期、定期等不同的投资期限,向社会公众承诺4%-400%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公众以存款方式进行投资。
被告人葛某于2014年7月进入中晋资产公司外滩分公司,担任客户45部业务员、副经理。任职期间,其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借助公司的媒体宣传,并采用口口相传、发布小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公司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和还本付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共同资管集合理财计划》《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申购服务协议》《个人实物黄金租赁协议》等格式合同,以POS机刷卡或转账的方式收取投资款转入上海B有限公司等指定账户,所募集资金统一归徐某2控制和支配使用。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葛某于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向70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截至2016年4月6日,未兑付本金20余人,损失金额1200余万元;获得佣金和补贴总额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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