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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62号 (5)
一、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葛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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