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46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宁、戴蔚,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又因变更合议庭,于2022年8月15日重新公开开庭审理。期间,经被告人家属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3月10日委托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对苏某作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对本案中止审理,于2022年8月1日对本案恢复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怡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戴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编造其房产过户、置换房屋、亲戚生病、香港房产着火、帮孩子操作转校等理由,通过借款的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5万元,现退还被害人陈某500元。
2020年5月,被告人苏某编造其房产过户,通过借款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10万元,现退还被害人杨某1.45万元。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苏某编造其房产过户、女儿择校,通过借款的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沈某25万元。
被告人苏某共计骗取三名被害人11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某、杨某、沈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录音资料、刑事控告书、借条、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苏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