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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姜某,男,1973年11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住浙江省平湖市。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2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骆琼、郑元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怡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骆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姜某受祁某(另案处理)指使联系租用走私船舶,后将杨某2(另案处理)介绍给祁某,由杨某2提供船舶、招募船员为祁某实施绕关走私活动。
同年9月,被告人姜某接祁某指令,通知杨某2准备实施非法运煤活动。杨某2遂雇佣万某、晏某(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顺旺”船船长、大副。随后,万某、晏某驾乘“顺旺”船前往XXX国附近海域,从一艘挂有XXX国国旗标识的大船上,通过浮吊船接驳煤炭共计5,500余吨,后绕关偷运入境至江苏靖江一码头卸货。期间,姜某通过杨某2提供的“顺旺”船卫星电话号码向船员提供接驳煤炭的坐标地点和接头方式,指令船员与浮吊船对接,并在“顺旺”船上悬挂XXX国国旗进行伪装。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姜某再次接祁某指令,通知杨某2准备实施非法运煤活动,杨某2遂雇佣万某、晏某驾驶“顺旺”船,并雇佣高某、张某2、杨某2(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惠丰9007”船管事、船长、轮机,采取上述相同方法分批前往XXX国附近海域接驳煤炭绕关走私入境。
2021年11月6日凌晨,“顺旺”船返航至XX段XX号浮附近水域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与上海海事部门执法船发现,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并逃窜至长江太仓附近水域被截停,被执法人员人赃并获,后移交宝山A局处理。同日凌晨,“惠丰9007”船返航至上海B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移交浦东C局处理。2021年12月17日,宝山A局对“顺旺”船所载煤炭先行拍卖。2022年1月6日,浦东C局对“惠丰9007”船所载煤炭先行拍卖。同年1月21日,浦东C局对被告人姜某网上追逃,同月24日20时,姜某在平湖市XX镇XX路附近被当地乍浦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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