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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服刑人员,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华光,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以(2022)沪0120刑初196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现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吴儒顺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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