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8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2007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公安局处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处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青浦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未执行);2021年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列逃,同年6月23日被抓获,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宇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谭某(已判决)、高某(已判决)三人在2021年2月中下旬某日,商量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毒品所得利益三人均分。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至老家云南曲靖从他人处拿得甲基苯丙胺16.80克并寄往住上海市青浦区XX镇的谭某处,谭某将购毒资金人民币5,1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之后由谭某和高某二人在上海寻找下家贩卖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1年4月18日傍晚,谭某在本区XX镇XX路XX号中通快递公司5号门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购毒资金微信转账交易。
二、2021年4月下旬的某一天,谭某在本区XX镇XX路XX号中通快递公司5号门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购毒资金现金交易。
三、2021年4月下旬的某一天,谭某在本区XX镇XX路XX号中通快递公司5号门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购毒资金现金交易。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