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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9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又名徐民,男,1962年12月8日生,XX,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2006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21年7月2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钧,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俞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起,被告人XXX向周某、高某(已判决)发放赌博网站账号,并通过孙某2与周某进行资金结算。2021年7月6日,周某、高某在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的网上百家乐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孙某1、计某、饶某、杨某、陆某等人。经清点,该赌博账号2021年7月5日至6日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531,935元,2021年6月13日至案发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13,470,303元。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当庭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俞钧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建议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起,被告人XXX向周某、高某(已判决)发放赌博网站账号,并通过孙某2与周某进行资金结算。周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博场所,召集多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结算输赢并从赌博网站返利中获利。2021年7月6日,上述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孙某1、计某、饶某、杨某、陆某等人。经清点,该赌博账号2021年7月5日至6日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531,935元,2021年6月13日至案发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13,470,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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