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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929号 (2)
2022年2月10日,被告人XXX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周某、高某、孙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XXX向周某、高某发放网络赌博账号并指使孙某2去周某处送钱,进行资金结算的事实。
2.证人孙某1、计某、饶某、杨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参赌人员确认的网络百家乐赌博网站主界面、相关账号投注记录、输赢结算金额及转账记录视频截图等,分别证实孙某1等人在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周某、高某开设的网上百家乐赌博场所内进行投注赌博,其间孙某2前来与周某结账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证实查获赌资、作案用电脑等及XXX的到案情况。
4.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关系人周某、高某的判刑情况。
5.被告人XXX的供述、户籍信息及劣迹材料,证实其到案后未做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当庭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当庭请求从宽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X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海瑛
人民陪审员 傅建英
人民陪审员 陆东生
书 记 员 陈 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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