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2)沪0113刑初5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曾于2019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恋,上海申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高某为牟利,在其开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小区XX号门面房的棋牌室内,利用“现金网博彩”赌球网站的设账号,以微信、现金收注的方式,先后招揽和接受曹某、张某、周某(均已行政处罚)等赌客在其处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高某2021年3月3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张某、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被告人高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国滨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王宝章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