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0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宋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XX,户籍在河南省襄城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雯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宋某及辩护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8日3时23分许,被告人宋某宋某驾驶牌号为苏K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北约15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宋某宋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宋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沈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宋某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宋某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宋某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杨威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宋某宋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宋某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