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9刑初55号
被告人任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住本市虹口区。
本院审理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某诈骗一案,经初查,2016年6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任某虚构淮海国际集团下属公司员工身份,隐瞒离职无业且资不抵债的真相,先后以投资彩虹湾动迁房、D9房产、北横通道、工程材料、门面房等项目为名,编造上述投资项目涉及的工程需要招投标、工程车罚款处理、杭州别墅交易等多个理由,并承诺高息回报,骗取被害人韦某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或以现金方式交付共计人民币15,271,500元,陆续还款人民币8,092,117元,至案发,共计骗取被害人韦某钱款人民币7,179,383元。得款主要用于归还高某债务,其余款项用于归还包括被害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个人债务、信用卡还款、消费等。上述期间,被告人任某还相同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或持被害人名下的信用卡透支共计人民币2,229,399.78元,陆续还款人民币1,404,300元,至案发,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钱款人民币825,099.78元。得款主要用于归还被害人韦某的钱款,其余款项用于归还包括被害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个人债务、信用卡还款、消费等。
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任某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任某偿还被害人韦某人民币40,000元、陈某人民币90,000元;其前夫施某代为偿还被害人韦某人民币605,000元、陈某人民币186,982.8元。被告人任某尚未归还被害人韦某人民币6,534,383元,尚未归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48,116.9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人任某名下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孙 敏
王丹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