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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怿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于2021年8月6日16时13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EXXXXX的轻便摩托车从阳曲路汾西路口附近出发,沿阳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保德路阳曲路口,在由南向西左转弯过程中,闯红灯通过路口与正常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轻微碰擦,曹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路人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曹某送医救治。经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XX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2年10月25日,被告人曹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曹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陆某、金某、董某的证言,查获经过,110报警记录,道路监控视频,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CT诊断报告,普放诊断报告,出院小结,工作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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