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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48年7月12日生,XX,中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朱秉钧,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朱秉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因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介绍业务而获得A公司的公章和空白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2020年12月21日,黄某使用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授权周某代表A公司与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静安区电力架空线入地工程施工合同书。次日,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与周某协议作废了上述合同,并由周某通过电话将此情形告知黄某。2021年1月9日,黄某隐瞒上述真实情况,并谎称将上述项目分包给被害人陶某施工,从而与陶某签订虚假施工合同书,骗取其押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分给介绍人6万元,剩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在陶某催问工程进度时,黄某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人沈某、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施工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民警工作情况,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宏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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