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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静霞,曾用名胡静雅,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骏,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黄浦营业部业务经理,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1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静霞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薇杰、周斐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静霞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刘骏、被告人李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胡熙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胡静霞注册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实业投资,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服务)等。【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胡静霞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经营管理、资金运作实际控制人。胡静霞以XX公司名义,分别租赁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广场XX室、静安区XX路XX号XX室为营业地点对外经营。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胡静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对外招揽客户,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谎称其“宁海XX院”“黄山徽州古建筑”“宁海游船码头”项目需要投资融资,以年化利率8%至16%的高额回报、保本保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营业点签订《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固定收益与服务协议》。集资款均以转账或刷卡形式转入被告人胡静霞控制的账户,部分用于支付房租、员工工资、提成、投资人孳息等费用,其余钱款被胡静霞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李某受被告人胡静霞指派,担任XX公司黄浦营业部业务经理,负责管理黄浦营业部经营工作,其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对外招揽客户,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宣传“黄山徽州古建筑”等投资项目,以年化利率8%至16%的高额回报、保本保息承诺,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的资金全部进入被告人胡静霞控制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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