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326号 (3)
一、被告人胡静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连同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36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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